六教〔2013〕86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积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办学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对违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各地、各校要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政策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依法管理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严格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
二、进一步合理划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区。按照免试就近原则,各县区教育局每年应当及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法管理学校,监督辖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并对违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法律和政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教育学校必须首先满足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从严控制学区外学生择校。按照省规定,学校一年级学生择校比例控制在当年一年级招生数5%以内。学校不得以跨学区为名向择校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三、进一步规范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2]9号)相关规定,严禁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必须依法出具凭证。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教育的款物的情况,包括捐赠金额、缘由、政策依据和使用安排等均要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鉴证,对确认有与招生、择校挂钩的教育捐赠,一律责令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隐匿捐赠收入,账外使用捐赠资金;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经审核鉴证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要重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不得用于教职工个人以及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学校捐赠,但学校不得参与企业或个人商业宣传。
四、进一步加快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要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和人口变动状况,科学制定、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
六安城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六安城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六发[2013]13号),积极实施《六安城区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尽快增设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网点并实现标准化,增加学位,提高办学水平,适应城市建设与发展需要,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六安市教育局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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