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2012年《安徽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政策调整内容及经费分担办法
第三条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提高后的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按现行财政供给体制由市、县(区)分别承担。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各地可在以上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条 继续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五条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六条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定额。提高后的定额暂定为:农村小学525元/生·年,农村初中72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具体为: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40个县(市、区)为8:2,其他县(市、区)为6:4。
第七条 继续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免除学杂费基本标准为: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补助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所需经费按省级以上与市、区财政8∶2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只承担市本级学校所需经费。
第八条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不含普通班吸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本标准。2012年起,农村、城市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分别按现行农村、城市初中标准5倍执行。所需资金中提高前的部分仍执行原资金分担渠道和比例,提标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省与市、县(区)分担政策执行。
第九条 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第十条 县区财政原预算内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具体标准仍为城市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农村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原“一费制”试点地区从其原规定标准)。全部纳入年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预算,各地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标准,各县区按省下达的新增教育投入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十一条 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少数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补助各地,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学校;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拨付到各市、县(市、区)后,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到学校;市、县(市、区)承担部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读的,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电子教育券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1〕19号)规定,由输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每学期对转学电子记录情况整理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据此向输入地核补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并等额核减输出地下一年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切实做到“钱随人走”。
第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进入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民办学校就学,民办学校在获取政府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学费。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具体操作实施。
第十五条 各地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各地落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情况,要于2012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报送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和省财政每年按照以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核拨各地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为保证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核拨准确无误,各地要重视和强化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工作,要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和教育事业统计报表联系协同机制,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十七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调整完善后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编制县级教育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地方政府预算,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确保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 中央、省财政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的下拨要全部通过县、区财政特设专户,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也不能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各地在使用中央和省级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时,首先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但不得出台政策调控或集中使用实施义保的学校按现行政策标准应有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教科书使用的管理。免费教科书由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配发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学校支出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推进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为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省义保办将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重点监管县制度,市教育局、财政局将积极配合。今后,凡在义保改革政策落实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被纳入省重点监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局将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实施情况,列入对县区教育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逐步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从2012年起,各地每年要定期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上报本地义务教育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2012年各地义务教育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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