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秘〔2011〕409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教育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0月22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意义及内涵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宝顺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及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更好地适应了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为推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以新《义务教育法》为依据,根据国家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工作实践,对原实施办法作了重大修订。《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这部法规,对于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实施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多年来我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针对我省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主线,在总则中提出了总体要求,在分则中从学校标准化建设、经费、师资等多方面予以规范。《实施办法》突出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体责任,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完善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学区管理制度。突出对特殊群体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突出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督政、督学的职能。
各地、各部门应当了解《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把握《实施办法》的亮点和重点,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在加深理解、融会贯通上下功夫。
二、迅速掀起学习宣传热潮
各地、各部门要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将《实施办法》列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作出具体安排。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介优势,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使《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成为全社会合力推进的重要活动,营造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学校”活动,集中一段时间,运用多种方式,组织学习、培训和宣讲,同时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学习宣传情况的指导检查。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结合各自实际,学习宣传《实施办法》,做到人人皆知,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向学生家长进行宣传。通过学习宣传,全面准确理解《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推进依法治教。
三、认真做好实施配套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义务教育工作实际,及时清理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政策规定,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与《实施办法》的衔接工作,确保2012年1月1日新《实施办法》按时实施。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要做好对《实施办法》执法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推动贯彻落实。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好经验、好做法。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交流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经验。
中 共 安 徽 省 委 宣 传 部 安徽省人民大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安 徽 省 司 法 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