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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教当依法
编辑日期:2010-1-25  作者/编辑:镇中心校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报载:安徽省宿州市第二中学教师歧视所谓“差生”,制造了一系列匪夷所思的违法事件:一些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被教师以撵出教室、停课的方式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有的教师动辄对“差生”拳打脚踢;有的班主任发动全班学生评选差生,并以“光荣榜”的形式公之于众;有的教师辱骂成绩差的学生为“败类、人渣”等等。
     笔者认为出现此类问题, 除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对头而外,教师的师德问题,特别是违法现象不容忽视。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国家正在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加速转变,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备。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主旋律。作为培育人才的人民教师更应牢固树立依法执教的法治观念,这也是新世纪教师必备的素质之一。
     依法执教,当务之急是要求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对照当前学校教育工作现状,知道哪些属于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违法行为。充分明白学生的受教育权、名誉权等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容侵犯。每个教师对《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应该认真研读。日常教育工作中,诸如把课堂上不遵守纪律的学生撵到教室门口站着、教师擅自更改学生志愿和限制学生报考志愿、张榜公布学生考试分数、课间禁止学生自由活动、向学生强行征订刊物等等都是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纠正。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作为教师既要爱护学生,又要勇于负责,敢于管理。关键是教师在行使管教权时,要将学生权利作为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合理、合法、适度。
(作者 柴华文 此文发表于2004年6月4日《皖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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